|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
2009-09-07 编辑:杭州欧郎国际商务保洁有限公司 查看:3185次 |
|
|
【杭州高空作业网】
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吊篮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进场管理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应有产品合格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登记证明》。 (二)使用单位严禁租赁和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没有取得《山东省建设产品备案登记证明》或自制的吊篮。 (三)使用单位租赁吊篮的,应与依法取得相应租赁业务《营业执照》的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对安装要求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明确管理责任。 二、加强安装管理 (一)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单位(以下称安装单位),吊篮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负责编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安装。 (二)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装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三)悬挂机构不得安装在外架或用钢管扣件搭设的架子上,必须安装在符合承载要求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平台上方。 (四)梁伸出长度和前后支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所有配重块要平均套在两只支架的穿杆上且作固定,配重应有质量标记。 (五)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不得拉伤、变形或扭曲,钢丝绳端部的绳夹数量、间距、固定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六)吊篮安装,必须落实安全监护人,悬吊平台下方应有围挡隔离、警示牌等措施。 (七)吊篮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实行总承包管理的,由总包单位牵头,组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形成安装验收记录。 三、加强使用管理 (一)每天工作前,使用单位应检查配重、悬挂机构及安全锁(锁绳),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及安全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二)在悬吊平台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身体健康。遵守操作规程,戴安全帽、佩安全带,并将安全带通过绳夹自锁器联接在保险绳上。保险绳应独立悬挂在建筑物顶部的稳固部位。 (三)作业人员必须从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不得从楼层窗户进出悬吊平台,悬吊平台之间严禁横向跨越,作业完毕应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四) 悬吊平台的载荷,应均匀分布,工作载荷不应大于额定载荷的80%。严禁超载,严禁用作起重运输设备。 (五)吊篮升空作业,应有二人,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 (六)严禁在夜间、雷暴雨、大雾、大雪及大风等恶劣气候环境下作业。 (七)严禁将两只吊篮悬吊平台并连使用,悬吊平台内严禁搭梯、搭凳等加高作业。 (八)使用中遇到顶部或旁侧有电焊作业,应将钢丝绳、提升机导线保护好,防止电焊火花侵蚀。 (九)吊篮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 (十)各施工企业要立即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正在使用的吊篮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吊篮的安全保险、防护及架体的结构性能;安全锁及钢丝绳等部件的使用情况等。凡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十一)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应付、整治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确保安全生产。
浙江高空作业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