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般法律纠纷总,有这种情况出现,一些保洁公司在第三方公司介绍为客户进行了保洁服务后,之后却无法从第三方或者被保洁的单位拿到相应的保洁费,然而保洁公司无权要求受保洁的单位直接付款。 从合同关系上看。客户与保洁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在一般来说,装修后送保洁的承诺后,实际包含了两个合同关系:第三方与客户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及装修公司与保洁公司之间的保洁合同关系。这种特殊的三方关系在法律上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即两方当事人(第三方与保洁公司)为非当事人的一方(客户)创设合同权利。我国法律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中国合同劳动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该违约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非当事人的受益人(客户)主张权利。
另一方面,客户取得保洁公司的服务是合法有偿的。因为相应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在装修费用当中,客户并未获得“免费的午餐”。依据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并在已支付装修款的前提下,客户“有偿”取得保洁服务。保洁公司如果因为装修公司拒绝支付款项而蒙受损失,属于正常的缔约风险,其无权将上述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
被保洁单位是否应对保洁人员的安全负有责任
保洁工作具有一定风险,特别是高空作业下安全很重要,在合同的安排下,客户原则上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洁公司是接受了装修公司的委托,客户与保洁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客户也就不必承担法律所规定的雇主责任。因此客户对于保洁人员只有配合义务,而没有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