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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保洁酸液烧伤 保洁公司和学校担责-杭州保洁公司 |
2009-12-09 编辑:杭州保洁公司 查看:260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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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洁公司】小学生聪聪(化名)在学校楼道里和保洁员相撞,被对方手里端着的酸溶液烧伤。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洁公司赔偿聪聪1万余元,聪聪所在的学校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洁公司对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聪聪的父亲起诉称,去年7月13日,上五年级的聪聪和同学行至教学楼的楼梯拐角时,赶上保洁员端着盛有浓硫酸的盆子下楼,撞到了聪聪身上,溢出的硫酸将聪聪前胸、左臂,双小腿等处烧伤。此次事故给聪聪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要求学校和承包清洁工作的一家保洁公司赔偿聪聪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5000余元。
在法庭上,学校表示是聪聪在楼内追跑,没有注意到保洁人员,才导致事故发生,学校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保洁公司也辩称,聪聪撞上保洁员后,保洁员不顾自己伤痛,和老师用清水给聪聪冲洗,减轻伤痛,并及时送其就医。事故发生后,校方提前解除承包保洁合同,使公司也遭受名誉和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查明事实,保洁员没用封闭式容器盛装化学物质,在行走时不注意周边环境,与正常行走的聪聪相撞,导致液体洒出烧伤聪聪,保洁员应承担全部责任。保洁员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事故,因此保洁员的责任由保洁公司承担。判决保洁公司赔偿聪聪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7200元,外加精神抚慰金3000元。而根据学校与保洁公司签订的保洁承包合同,校方对保洁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但学校在发放药剂时,未注意到保洁员使用酸液体的容器不符合规定,疏忽了监督管理的义务,学校应对保洁公司的赔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杭州保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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